(与国际民航组织一致)
一、 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产品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设置障碍灯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机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水平面较大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应在其高端和外侧转角顶端分别安装航空障碍灯,以示其外形。
注:此处居住区附近的建筑物需设置中层障碍灯时,应考虑避免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从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线。
一、 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J1-85)》、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14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
航空障碍灯必须为闪光,以便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
根据 MH/6012-1999 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家标准和建设措施一机场》附件 14 ,障碍灯分为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
1 .低光强障碍灯为闪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cd ,一般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如 45 米以上的建筑及其设施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2 、 中光强障碍灯为红色闪光灯,有效光强 2000cd ± 25% ,用于 90 米以上 150 米下建筑物或设施,或与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3 、高光强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 100000cd ± 25% ,主要用于超过 150 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使用,或与中光强障碍为配合使用。
(二)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分布
1 、障碍物就其障碍灯的设置应标志出障碍物的高点和边缘(即视高和视宽)。
2 、如果物体的顶部高出其周围地面 45 米以上,必须在其中间加设障碍灯,中间层的间距必须不大于 45 米并尽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虑中间层加设障碍灯)。地处城市和居民附近的建筑物设装中中间层障碍灯时,应考虑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从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线。
3 、对于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建筑物,顶部障碍灯必须位于顶端1.5—3米之间,考虑到烟囱对灯具的污染,障碍灯可装设在低于烟囱口4—6米的位置
4、外形广大的建筑群所设置的障碍灯应能从各个方位看出物体的轮廓,水平方向也可参考以 45m 左右的间距设置障碍灯。
5、对于 90 米以上而不足 150 米高的建筑物、设施或拉线塔、楼顶等,应在其顶端设置中光强障碍灯,并为红色闪光。
6 、高于 150 米的超高物体(如广播电视塔、大跨越斜拉桥等)应在其顶端设置高光强障碍灯,并且应以中、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7 、超高压输电线铁塔应设置高光强障碍灯,并为三层顺序闪光。位置为塔顶、电缆下垂低点及二者中间位置,且需延电缆走线方向设于铁塔外侧。
8、不论哪种障碍灯,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碍灯数目及排列,应能从各个方位都能看到该物体或物体群轮廓,并且考虑障碍灯的同时闪烁,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
(三)一般可参照下表设置航空障碍灯